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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抵押登记的若干实践法律问题

作者:李小涛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1-6-2 人气:1264 评论:

随着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以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各类设备作为担保的方式也逐渐被各银行采用。但因机器设备具有专业性和专用性,且相较房地产抵押又有其特殊性,故在开展设备抵押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须注意以下这些实践法律问题:
首先,应确认设备是否涉及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常,设备抵押只需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即可。但对于进口设备,应注意拟抵押设备是否处于海关监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因各地海关通常不提供对外查询,银行往往要依赖于借款人的陈述来确定设备是否受监管。此外,银行还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设备的增值税和关税的完税证明来协助判断。理论上,若拟抵押设备属于监管设备而不在海关办理审批,工商局将不接受该等设备的抵押申请;但在实践中,亦有发生工商局因疏忽未对设备明细进行审查,或因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海关监管而直接办理登记,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管设备已在工商局登记,该抵押登记的效力都会受到影响。
其次,应注意海关审批和签署融资的先后顺序。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海关操作方法不同,一般会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双方在签署贷款合同和设备抵押合同后前往海关办理审批;2)先获得海关部门的批复,然后根据批复中的抵押期限等关键信息签署贷款合同和设备抵押合同。通常来说,设备的抵押期限为1年,若贷款期限超过1年,则要求出质人在1年后办理续展。
最后,抵押设备价值的确定。海关通常会要求设备所担保的债权价值,不得超过设备价值与减免税额之差,并要求银行签署承诺书,承诺执行抵押的价款优先偿还所减免的税款。对于设备价值而言,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会要求对抵押设备进行评估,设备价值以评估值为准。另外,有些机关还要求对设备价值进行折旧处理。
综上所述,银行在从事设备抵押融资时,应审慎选择抵押物和估计抵押价值。若涉及海关监管问题,应尽可能提前和海关部门进行沟通,这样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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